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不应支持赔偿金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阅读量:366 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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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周某某与某茶业公司于2022年7月7日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周某某)应当保守甲方(某茶业公司)的商业秘密。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周某某在工作中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向案外人肖某某提供产品加工信息及产量信息,并通过肖某某散布出去。2023年6月6日,某茶业公司以周某某违反了公司《保密规定》和《员工手册》中保密义务的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周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周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茶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4735.08元。仲裁裁决驳回周某某的仲裁请求,周某某向法院起诉,提出与仲裁相同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某茶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周某某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案证据显示,周某某与案外人肖某某讨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系某茶业公司并未对外公布的产量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周某某作为公司工程质量技术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员,向他人透露产品加工信息,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义务的约定和公司《保密规定》《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的规定。而上述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某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某茶业公司解除与周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需向周某某支付赔偿金。故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涵盖了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往往具有独特的价值,并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在于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及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定义务。如劳动者违反约定和规定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单位利益受损的,应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保密内容已列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周某某泄露的数据信息系某茶业公司并未对外公布的产量信息,一旦被泄露将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对某茶业公司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应认定周某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用人单位某茶业公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向劳动者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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