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职协议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成都人社局 阅读量:386 时间: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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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熊某于2022年10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2024年1月18日,熊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并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月18日解除。同日,公司为熊某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签署离职协议后,熊某并未马上离职,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直到2024年3月25日,熊某重新与该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2月5日,熊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公司不认可两次签署劳动合同间空档期的劳动关系,熊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3月25日期间与该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熊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中,熊某主动提出辞职申请并与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科技公司也为熊某出具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双方劳动关系本应于2024年1月18日解除。但熊某在提出辞职申请后并未实际离职,仍在公司继续工作至双方第二份劳动合同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双方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24年3月25日,但双方第二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当前移至用工之日,即2024年1月18日。故熊某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3月25日期间与该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延伸思考

  两次劳动合同订立之间的中间空档期应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中间空档期,可参照上述规定,依照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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