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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250 时间:2015-05-15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按85%支付,在职文革基残人员、退休人员比在职职工提高3%;退休文革基残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比其他退休人员提高3%。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含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社区卫生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三)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仍维持20万元不变,支付比例由85%提高到90%。

    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调整个人缴费征期,实行预缴费制度。自2015年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征期,由原来的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并实行预缴费制度。 

    新出生婴儿政策不变

    (二)取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实行预缴费制度后,取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设置,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将学生儿童的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成年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低保、重残人员个人缴费补贴部分,原渠道不变。

本次调整个人缴费标准,自2015年9月预收2016年个人缴费时开始执行。

    (四)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自2015年1月1日起,定额结算城镇居民生育费用,其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腹产1500元。

(五)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含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调整为600元,第二次住院减半,第三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三、其他城镇医疗保险相关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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