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用人单位不能因参加商业保险而免除未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责任

来源:大众网 阅读量:273 时间: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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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2年10月到某建材公司工作,2023年1月5日工作期间受伤,后经社会保险部门认定李某此次受伤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李某受伤时,公司未给李某参加工伤保险,但为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2023年12月,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15万元理赔款,李某给建材公司出具了收到条。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建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单位不认可李某主张,认为已经通过意外伤害险赔付了李某,不同意再支付工伤待遇,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二、案例解析

  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建材公司要求将保险公司赔付的15万元在总赔偿款中予以扣减的请求于法无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该法定义务,不仅影响劳动者个人权益,还影响整个社保体系的正常运转。如允许用人单位通过为劳动者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金抵扣其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则相当于允许用人单位以为劳动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替代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相悖,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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