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为单位垫付的必需支出,是否能要回?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日至10月5日,姜某雇用杨某为其进行工地管理,约定工资每月8000元,共计24000元,杨某在为姜某管理期间垫付出车费用为11000元,工程结束后,姜某未向杨某支付工资和车费,杨某多次索要,姜某仍拒绝支付,故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杨某与姜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杨某为姜某提供劳务及车辆三个月,姜某按照双方约定应及时给付杨某相应的报酬,姜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杨某要求姜某给付劳务报酬24000元及车辆使用费11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判决姜某向杨某支付劳务报酬、车辆使用费用共计35000元。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付出劳动,用工单位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者获得工资的权利。经用工单位同意,劳动者为单位必需支出从而垫付的钱款,劳动者是可以向公司讨要的,劳动者为单位垫付钱款后,双方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单位有义务偿还该款项。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在建立劳务关系时,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这样可有效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无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劳务相关的各种凭证,如协商记录、结算凭证、催要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劳动者在垫付费用时,要及时与用工单位沟通并保留好相关凭证,用工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支付报酬和报销合理费用的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