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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游,受伤算不算工伤?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526 时间:2015-12-24

   在这双节到来的日子,很多公司都趁着这欢乐的日子,组织出去游玩。那么既然是公司组织的,在游玩过程中受伤,算不算是工伤呢?

工伤赔偿

  时某在公司组织外出旅游拍照时不慎受伤,经人社局认定为非工伤。时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表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等集体活动时受伤应当算工伤。


  参加公司组织的外出旅游受伤,为什么人社局认定为非工伤,而法院判决为工伤,难道是法院更符合法律精神?当然不是,法院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问题变成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人社局否认工伤的理由是:旅游并不涉及工作事宜。时某所受的伤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受伤完全是其个人行为造成的,与其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因此,时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然而,法院却认为,时某的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定义。时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公司将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职工工作的延续。时某在公司积极鼓励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时某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其受伤的行为并没有明显超出整个旅游活动的范畴,因此而受伤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原因。


  两相比较,社保100小编更赞成法院的说法。简言之,“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不是一成不变的,并不仅仅是指职工平时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而应该认为,一切公司组织安排的活动都是公司安排的工作,其间受伤都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事实上,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就是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就应该对员工的安全负责。这既是对员工权利的最大保护,也是公司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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