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443 时间: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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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 12月9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通知》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事关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级人社部门和有关行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

  (劳动时报全媒体记者 程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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