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有年终奖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312 时间: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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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9年7月2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23年11月6日,公司向孙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原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孙某亦实际工作至该日。后孙某因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裁决已生效。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在每年春节前后发放员工上一年度年终奖,年终奖发放前需进行年终考核,员工若在年终奖发放日前离开公司,年终奖不予发放。2022年孙某获得年终奖166537元,2023年公司未对孙某进行年终考核。2024年5月25日,孙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年终奖135495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孙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且孙某在之前的两个年度均按职级享受了年终奖。因此,该年终目标考核奖金系其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且年终奖的标准与职级相对应,故公司称公司没有年终奖发放的明确规定、从未向孙某承诺年终奖、年终奖金额酌情决定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生效仲裁裁决已确认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孙某在2023年11月6日后无法继续履行劳动义务、正常接受公司年终考核并获得2023年度年终目标考核奖,故公司以发放年终奖时员工必须在职为由不同意支付孙某2023年度年终奖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对工作满整年及来年继续留任员工的一种奖励,发放与否单位有较大的自主权,很多单位都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在职系领取年终奖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造成孙某在2023年11月6日后无法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并无法参加2023年绩效考核的根本原因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孙某主动离职。再结合孙某此前两个年度均享受年终奖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年终奖系孙某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故孙某的情形不适用《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若在年终奖发放日前离开公司,年终奖不予发放”的条款。

  (劳动报 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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