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声明”自愿少缴社保费能否反悔?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365 时间: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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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签订的放弃社保的声明有效吗?日前,广东韶关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主张员工支付缴纳社保的费用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被告戴某于2021年8月入职原告某公司,双方于2021年9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签订《参加社会保险声明书》,载明:“本人因家庭原因,不能承受缴纳高基数社会保险,特要求公司于2021年10月起按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为本人缴纳社保……本人承诺由此引发的所有风险和责任由本人承担。”某公司从2021年10月开始为戴某缴纳社保。戴某离职后向当地税务部门投诉某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该局于2024年3月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某公司为戴某补缴2021年8月、9月社保费,以及未按实际应发工资计缴社保费,应补的社保费差额。为此,某公司补缴了社保费并支付了滞纳金。某公司认为系戴某自身原因导致未缴纳社保费,且戴某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戴某支付缴纳社保的费用及滞纳金共计4986.46元。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保费是社保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是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因戴某承诺而免除。戴某出具的声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同时,滞纳金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督促履行法定义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某公司没有履行为戴某缴纳其应负担的社保费及依法代扣代缴应由戴某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某公司承担。因此,某公司要求被告戴某支付社保费3108.46元和滞纳金1878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依法参保是劳资双方法定义务

  经办法官提醒,依法参加社保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参与社保的权利,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诱导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即使有个别劳动者要求将应当缴纳的社保费折算成工资发放,用人单位也应当明确拒绝,否则可能面临后期补缴社保,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同时,劳动者应当认识到社保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不能为了到手工资多一点,就要求用人单位将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直接支付给自己。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 林婷玉 通讯员 钟州琼 魏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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