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辞职获批准 单位能否让其立即“走人”?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154 时间: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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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两年前,小刘入职一家民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小刘出任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一职。

  在日常工作中,小刘缜密、周到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同行业其他公司高层的认同,前不久便有一家公司希望她跳槽,并承诺了丰厚的报酬。小刘既感到自身的价值得以体现,也为高额报酬所打动,但她考虑到工作交接等一系列问题,便与对方约定30日后准时报到,随即写了辞职信,并在信中约定30日离职预告期满后走人。哪知,用人单位收到她的辞职信,不仅立即批准,还要求她立马走人。

  争议焦点

  小刘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预告离职期既是义务,也是权利,用人单位应该待30日预告期满后才能让她走人。

  如今用人单位一接到她的辞职报告就逼她走人,而下家约定的上班日子未到,这就造成了劳动合同持续履行的“断层期”,而这个断层期显然会影响她的年休假待遇等,侵犯了她的合法劳动权益。

  用人单位法务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提前30天离职预告期设立,是对劳动者单方行使无因解除权程序上的限制,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这些天中可以找到合适人选接替岗位。小刘从事的只是普通文秘工作,不涉及保密期,也无需竞业限制,因此,只要企业批准,放弃让小刘履行义务,当然可以让她走人。

  专家点评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劳动者约定辞职日现象”历来在法律界有争议,持支持和反对的观点均有,但目前来看,法律部门更倾向支持用人单位的观点,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30天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既可以选择继续让劳动者工作满30天后离开,也可以选择在劳动者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后立即同意,这既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也是法律上的平衡,毕竟劳动者30日预告期满,哪怕用人单位不同意不批准,劳动者也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走人。

  当然,从人性化和职工实际需求出发,本着好聚好散、共筑和谐劳动关系的精神,企业方最好在职工提出离职后,及时沟通,了解职工意愿,与职工协商离职日和工作交接,这样就避免了争议的产生。

  (劳动报 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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