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未休怎么办?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62 时间: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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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小张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入职以来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给予其年休假待遇,带薪年休假未休怎么办?

  答:小张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应该怎样去维权?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法:1、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或根据职工申请)安排职工在下一个年度休假;2、对当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职工进行工资补偿,也就是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300%中包括100%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余200%实质上是对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行为的处罚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没有享受的补偿。当年已满,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一般只是可以追索最后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所以,对劳动者来说,如果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而未享受,应及时向单位提出要求,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在遇到相关争议时提供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工作年限。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应保留员工休假申请、审批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若员工主张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用人单位需举证已安排或已支付补偿,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劳动者报 焦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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