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一)参保女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生育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做绝育手术、复通手术政策范围内费用按85%予以报销。
2.产前检查费实行按人头定额付费,具体标准为每人1000元。
3.因分娩和诊治妊娠合并症、生育并发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4.异地生育、异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5.生育待遇支付不计入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6.新生儿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
2.女职工连续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个月以上的。
3.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若所在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该用人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至个人。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最长领取时间不超过180天。
计算公式为:单位上(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由财政供给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及其聘用人员,其产期工资收入不受影响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特别注意:女性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其配偶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产前检查费和生育住院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