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应届毕业生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案件,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共计18270.96元。
某高校应届毕业生田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载明田某毕业时间为2022年6月,培训期间待遇为2300元/月。双方签订《员工学习、培训服务协议》,田某于同年3月21日开始接受培训。培训期间,该公司向田某支付3月至8月工资共计13505.94元,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田某购买社会保险。同年9月22日,田某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时提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
田某认为,其与某科技公司在2022年3月21日至9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扣发的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5112.43元。某科技公司辩称,田某系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且尚未完成培训,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公司已足额支付培训期间工资,无须另付其他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已基本完成学业,加盖学校印章确认的“三方协议”已表明其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参与劳动关系不应受限。田某参与公司培训、接受管理,公司支付培训期工资,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未与田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某科技公司应向田某支付2022年4月21日至9月22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向田某支付9月份工资。某科技公司未为田某缴纳社会保险,田某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主要可以从主体资格、双方合意及人身、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现行法律并未排除成年学生的就业资格,以勤工俭学或完成学业为目的在企业实习,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应届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即成立劳动关系。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即将毕业时签订的“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订主体、合同性质、主要内容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三方协议”并不能等同、替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应届大学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