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二倍工资?补签代签倒签合同非良策!

在现实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出现补签、代签、倒签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这三种情况,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用人单位该如何进一步规范其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案例一:2025年1月3日,江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3月10日,公司才与江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5年1月3日至2026年1月2日,但落款时间为当日。3月25日,江某因私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被拒。公司认为,双方已补签合同,且时间涵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间,加之江某已认可,故其无权索要双倍工资。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双倍工资与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并列责任,不具有可选择性。这里物业公司未及时与江某签订书面合同,不仅要即时补签,且还不能免除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案例二:2025年3月1日,彭某因与贸易公司主管闹分歧而辞职,走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8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遭拒。理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彭某因公出差,故书面合同是其委托同事王某所代签。彭某予以否认,后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审理、裁定,贸易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分析:依据劳动相关法律,就本案,即使公司所言属实,彭某让其同事王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因王某签字行为属未经彭某本人授权而代签、事后也未经彭某本人追认,故该劳动合同对其本人没有约束力。由于王某已辞职拒绝追认,且公司也无证据证实委托代签,对此公司与彭某之间等同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依法应当向彭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三:2024年11月13日,某销售公司因业务忙而急招苏某入职,苏某入职后,两次发短信向公司催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均未签订。公司直到2025年1月21日,才与苏某签订书面合同。3月10日,苏某被解职,向公司索要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被公司以所签劳动合同文本载明“合同期限为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1月12日”为由拒绝。苏某不服,向劳动部门投诉。后以苏某聊天记录为证,查实劳动合同是倒签的,必须支付。
法律分析: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是强制性义务。故不论劳动者事后是否同意倒签,是不能改变之前未签订的事实,故用人单位倒签合同也要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即便是劳动者同意倒签劳动合同,也不能视为放弃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倒签合同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故只要用人单位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浙江工人日报记者羊荣江 通讯员何唐喆 唐学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