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互助“搭把手”受伤 什么情形下构成工伤

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消费者、劳动者、创作者,也可能在某个时刻,成为权益被侵犯的对象。面对侵权,你是否曾感到无助?是否曾因不知如何维权而选择沉默?别担心,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故事”栏目正式上线,小编将为你带来一个个真实的维权案例,带你走进维权的现场,解读背后的法律知识,为你点亮维权的明灯。
“我手头有点其他工作,帮我跑个腿签领个物品”“这桶水真够沉的,我帮你一起搬”“你还没吃午饭,我先替你接手一阵子”……职场中的互助行为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当热心处理的事务超出自身岗位职责,当善意帮助演变成意料之外的人身伤害,究竟应当由个人承担风险还是纳入工伤保险范畴?要看是否与履行其职责相关。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杨某与某保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日常工作地点为某大学体育馆,工作内容为卫生保洁。在职期间,杨某在体育馆打扫卫生时看到学校老师正在搬运羽毛球网架,便上前帮忙,一同搬运过程中羽毛球网架底座脱落致其右脚受伤。之后,杨某向保洁公司注册地的某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认为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保洁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杨某受伤是因为其擅自离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体育馆老师可以证明杨某当时系主动提供帮忙,老师明确拒绝未果,之后杨某便被羽毛球网架底座砸伤。虽然杨某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却不是工作原因所致,故保洁公司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将人社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某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杨某受到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杨某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该规定并未将职工遭受伤害的范围限定为“本职工作”
本案中,杨某受伤地点为某大学校区体育馆,受伤时间为上班打卡期间,故杨某受伤时处于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杨某在和老师一起搬运羽毛球网架过程中被羽毛球网架底座砸伤,杨某的行为与其保洁工作的工作职责具有一定关联性,其爱岗敬业、维护集体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