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绩效不达标”单方降薪被判违法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阅读量:761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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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李岳洋)绩效考核制度不完善,导致员工未能收到足额劳动报酬,这样的责任由谁来负?日前,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乌鲁木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关于支付员工龙某欠发工资34970.54元及经济补偿金9730.80元的判决。

  龙某于2023年5月入职乌鲁木齐某公司任经营副总经理,双方约定月薪1.2万元(含基本工资7100元和绩效工资)。2023年7月起,公司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将其降薪。同年12月,龙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与龙某解除劳动关系,支付龙某2023年7月至12月欠发工资34970.54元、经济补偿金9730.80元。

  该公司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公司未能提供经龙某签字确认的绩效考核制度及降薪依据,其单方降薪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构成违法降薪。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34970.54元及经济补偿金9730.80元。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公司认为,龙某作为高管应适用特殊管理规则,且其离职未经交接程序,故不应支付补偿金。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指出,无论劳动者职位高低,薪酬变更均须双方书面确认;公司既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也无法证明龙某存在“未完成绩效目标”或“离职程序违规”的情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用人单位在调整薪酬、绩效考核等涉及劳动者核心权益的事项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高级管理人员劳动权益同样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企业不得以“特殊岗位”为由规避法律责任。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对于绩效考核等涉及薪资调整的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如遇违法降薪,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注意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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