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都需支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仍因各种因素存在补签、代签、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下,劳动者能否索要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呢?
补签劳动合同 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
2025年1月3日,江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3月10日,公司才与江某补签1年期书面劳动合同,落款时间为当日。3月25日,江某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被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双方已补签合同,江某无权索要双倍工资。
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与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并列责任,不具有可选择性。因此,物业公司应支付2025年2月3日至订立劳动合同之日的第二倍工资。
未经本人同意 代签等同于未签
案例
2025年3月1日,彭某因与所在贸易公司出现分歧而辞职,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入职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公司拒绝,还拿出了有双方签名的合同,称当时签订合同时,彭某因出差委托同事王某代签。彭某否认,公司也拿不出彭某曾委托王某代签的依据。彭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贸易公司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
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公司无证据证实彭某委托王某代签,因此应认定王某签字行为属未经彭某本人授权而代签、事后也未经彭某本人追认,故该劳动合同对彭某没有约束力,应视为公司与彭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依法应当向彭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倒签劳动合同 违反诚信原则
案例
2024年11月13日,苏某入职某销售公司,后多次催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拖延至2025年1月21日才签订合同。3月10日,苏某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他向公司索要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1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时。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上落款日期却为2024年11月13日。苏某向人社部门投诉,以与公司的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填写了虚假的签约日期,构成倒签合同。人社部门因此责令公司支付第二倍工资。
分析
倒签合同行为违反建立劳动关系的诚信原则。因此,倒签行为不能改变之前未签订的事实。即使劳动者在这份倒签的劳动合同上签字,这一倒签行为也因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而无效,不能视为劳动者放弃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