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要不要支付二倍工资有讲究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支付二倍工资的罚则。但对于一些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如人力资源部门经理或人资专员,如果公司没有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是否支持这些人员关于二倍工资的诉求?笔者认为,应分情况讨论。
案例一
王某于2022年5月1日进入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公司的人事工作。他入职后,通过书面形式主动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则称,要先对王某试用6个月,如他通过试用期符合录用标准,公司才会签订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31日,王某因个人原因辞职,之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
李某入职一家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专员,负责员工招聘、入职手续、合同管理等工作。公司要求李某负责完成公司与所有入职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事宜。由于他刚入职工作比较混乱,仅组织了其他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忘了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之事。
在入职超过一年后,李某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想起自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第二倍工资。经审理,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法条,案例一中,王某虽负责人事及行政工作,但其提出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已完成催促提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系主观恶意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王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请求。
在案例二中,李某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包括代表公司与本人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系李某工作疏忽原因导致,是他自身的失职导致未签劳动合同情形的发生,公司并无过错。李某应为自己的失职担责。因此,仲裁委驳回了李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请求。
启示与思考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负有人事管理职责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依法及时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履行提醒、催促义务,否则,不仅二倍工资的请求得不到支持,还会面临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后果,甚至对职业生涯造成影响。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