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来源:济南中院 阅读量:21 时间: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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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法案例【2025】422

  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受到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影响?因工伤职工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仍需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8日,李某在与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受伤,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受伤后,李某一直未到岗上班。2022年6月18日,李某返岗,正常工作至2022年12月13日,自2022年12月14日起未再返岗。2023年1月13日,某公司向李某送达《到岗通知书》,但李某未按时返岗。2023年1月17日,某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李某擅自离岗,已旷工30余日,且在旷工期间无故拒绝配合业务工作开展,双方自2023年1月1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因工伤职工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仍需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工伤保险待遇,是依法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可以看出,即使是在用人单位因工伤职工存在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官说法

  一、为什么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首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职工因工伤残而导致的就业困难的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减轻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就业压力,若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前提条件而不予支持,既有违立法宗旨,又使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可见,未获得经济补偿已是对职工违纪行为的惩罚,伤残职工若因违纪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则是对其违纪行为的二次惩罚,损害了伤残职工从国家及用人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出现时,伤残职工即具备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充分条件,不应再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前提条件的限制。

  二、用人单位向违纪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是对违纪劳动者的纵容?

  不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能会对劳动者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产生不利影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劳动者建立新劳动关系的帮助。向因严重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非是对违纪劳动者的纵容,而是用人单位在法律层面的责任与义务。是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关系结束时,对劳动者重新开始新的劳动关系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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