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后,就未约定部分能否再次起诉?

来源:珙县人民法院 阅读量:15 时间: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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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珙县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对“达成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后,就未约定部分能否再次起诉”这一问题作出判定。

  基本案情

  周某某系珙县某商贸公司员工,该公司已为周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周某某于2023年8月1日在务工时受伤,被送往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受伤后,双方于2023年12月12日达成《工伤事故处理协议》,协议约定由社保直接支付给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珙县某商贸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某停工留薪期间的误工工资6000元(以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在医院内外的一切后续费用等)。珙县某商贸公司已向周某某支付协议载明的6000元。

  2024年3月19日,周某某所受伤害经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2024年4月10日,周某某以“家中老父多病,须要照料”为由申请辞职,2024年5月10日办理完辞职手续。后周某某作为申请人,以珙县某商贸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珙县某商贸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且该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6086.4元(7518元×6个月×80%)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2024年9月13日,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珙县某商贸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周某某拾级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64.8元(7518元×6个月×60%);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珙县某商贸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于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拾级伤残。双方签订协议时并不知晓伤残严重情况,也不知晓周某某是否会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金额的多少。再从《工伤事故处理协议》载明的“甲、乙双方约定:一次性伤残补助由社保直接支付给乙方,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停工留薪期间的误工工资6000元(以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在医院内外的一切后续费用等)”内容看,上述协商费用中并未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现已解除了劳动关系,珙县某商贸公司应向周某某支付拾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提示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应秉持合法、合理、全面的原则签订和解协议,充分考量劳动者权益及可能产生的赔偿项目。劳动者若遇类似情形,也应知晓自身权利,在协议未涵盖相关法定赔偿项目时,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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