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第一天受伤,能认定劳动关系吗?法院判了!

来源: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阅读量:52 时间: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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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第一天就因工受伤,公司以还没签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赔偿损失。面对此种情形,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5日,万某经介绍到某公司工作,口头约定了薪酬、工作时间、工作模式及试用期期限,但该公司并未为万某购买工伤保险,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晚,万某在工作时被转角机压断三根手指,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万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均由某公司承担。

  2024年10月24日,万某因与某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因其未在限期内提供劳动关系初步证据而不予立案。万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并判决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诉讼中,万某因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工伤也未做出劳动能力鉴定,向法院依法请求撤回关于各项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某与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万某工作当天接受某公司工作安排,并按照要求工作,某公司亦向万某支付了当天的劳动报酬并备注为“工资”,应视为某公司对万某进行了管理,且万某受伤时所从事的工作是某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的一部分。故该用工事实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的基本条件,可认定万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最终依法准许万某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并判决确认万某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实质要件,“上班第一天”“试用期”等用工期限绝非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期。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强化用工主体责任,及时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尽到充分的安全培训、指导和监督义务,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后,所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因工受伤后,应收集保存好医疗就诊记录、费用单据、劳动合同、工资转账、考勤记录、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还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为后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九条第四项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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