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单方面锁闭员工办公室被判赔 判决认为,公司此举系变相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

用人单位单方面更换员工办公室门锁,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日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昌吉某公司通过锁闭办公室变相剥夺劳动者工作权利的行为违法,判令其向员工黄某支付赔偿金及效益提成共计48.5万余元。
2001年3月,黄某到昌吉某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4月,昌吉某公司在未提前协商的情况下,以“财务交接需要”为由,在黄某办公室加装防盗门并更换门锁,致使黄某无法进入办公。同年8月,昌吉某公司以黄某“旷工30天以上”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黄某向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5970元、未提效益提成172800元、工资6510元等事项。
昌吉某公司不服裁决,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昌吉某公司在未提供替代办公条件的情况下锁闭办公室,实质剥夺了黄某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尽管公司称此举系防止财务资料损毁,但未能证明其安排合理替代岗位。此外,公司主张黄某存在“私自提高社保缴费基数”等过错,但缴费凭证均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法院认定公司知情且同意。
一审判决昌吉某公司与黄某于2024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5970元、2017年至2019年效益提成172800元和2024年4月工资6510元。
昌吉某公司提起上诉。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变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锁闭办公室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劳动条件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采取锁门、断岗等措施迫使劳动者离职,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该判决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管理权侵害劳动者基本工作权利的红线,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吴铎思 实习生 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