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身体不适,提前下班休息后猝死,算工伤吗?家属、人社吵翻!法院判了

来源:潇湘晨报 阅读量:56 时间: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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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工社公众号24日发布一则案例信息。

  张伟是一名绿化公司绿化养护工,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下午17时。2022年10月3日,张伟在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适,提前下班返回住处休息。次日,同事发现张伟躺在卧室房间地板上已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张伟死亡时间为10月4日0点,死因为心脏性猝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张伟系急性自发性(高血压性)脑出血而快速死亡(猝死)。

  2023年2月15日,家属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公司提出书面工伤认定意见书,认为张伟在住处被发现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上,不构成视同工伤。

  在工伤调查中,人社局对员工苟某进行调查并制作了笔录。苟某称:2022年10月3日下午,张伟向苟某两次表示自己肚子胀不舒服,后两人结束工作各自离开,张伟在小区内找了个地方坐着休息,后于16时50分许回到其住处。2023年4月13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家属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地扩大。张伟虽然在2022年10月3日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适,但是其提前下班后没有直接去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而是返回住处休息,其状态已属于下班范畴,不属于工作时间。综上,张伟之死亡并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紧急性和在岗性特征,也非工作时间直接送医院或者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张伟住在公司宿舍内系晚上值班,处于待命随时被召唤状态,宿舍为其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故其发病时处于白天上班时间内、工作岗位,死亡时也处于值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伸(宿舍),应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张伟的死亡并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紧急性和在岗性特征,也非工作场所直接送医院或者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涉案决定书是正确的。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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