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事借公司资质招工引发劳动关系纠纷 法官提示,企业应规范管理、严格区分公司与个人行为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肖君)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判决驳回了新疆某劳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其与工人赵某在2023年4月29日至9月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案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工人由个人招用,出借资质的公司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9月8日,赵某在驾驶三轮车前往某项目工地工作时发生车祸受伤,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新疆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获得支持。劳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招用赵某的马某系新疆某劳务公司的实际管理人,赵某工作的某项目系新疆某劳务公司的工地,新疆某劳务公司与新疆某园林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显示马某为新疆某劳务公司的联系人。在事故发生后的9月19日,新疆某劳务公司向赵某支付了工资。交警询问笔录表明,马某认可其与赵某之间是上下级关系,赵某在某项目中从事挖管沟等工作,故可以认定新疆某劳务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案中,招用赵某的马某身份特殊——他不仅是项目实际承包人,也是劳务公司的监事,且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在劳务公司对外签订的正式分包合同中,马某被明确列为公司联系人。
基于这些事实,一审法院认为马某的管理行为可视为履行公司职务,故认定赵某与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劳务公司将资质出借于本公司管理人员、内部职工,该管理人员或内部职工招用农民工,并且被招用农民工的工资由劳务公司支付,该农民工有理由相信自己是被劳务公司所雇用。此时,将劳务公司管理人员或内部职工招用农民工的行为视为劳务公司的招用行为,农民工与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企业务必规范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严格区分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避免因内部人员滥用资质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