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起 聊城将生育保险缴纳费率恢复至1%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702 时间: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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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聊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 随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提高和国家二胎政策的实施,聊城于2018年1月起,将生育保险缴纳费率恢复至1%,以保证参保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制度的顺利实施。


据悉,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聊政字〔2007〕186号),聊城自2008年按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2015年,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3号)要求,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在生育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聊城结合当时生育保险基金情况,出台了《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聊人社发〔2015〕25号),在2015年10月将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5%,并延续执行至今。

自2016年1月1日国家计生政策调整,放开二胎生育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次大幅增加,聊城2017年的二胎生育报销占总报销费用的比例达到65%以上,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参保职工的生育费用,收支缺口比较大。鉴于这种情况,为保证参保职工的生育待遇和生育保险制度的安全运行,参照济南、青岛、东营、潍坊、淄博、日照、泰安、临沂等市的做法,同时考虑单位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恢复为1%。

另外,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3号)要求,从2018年1月起,聊城将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享受报销待遇的对象是正常参加并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乡参保居民,发生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可以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正常生产的定额为600元,剖宫产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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