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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如何界定?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964 时间:2018-05-21

【案情简介】

桑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物业公司小区保安。2014年9月1日,桑某某在小区北门值班室当班,小区业主张某某、陈某酒后因裤子被物业设置的护栏挂破,遂进入北门值班室要求物业赔偿,在遭到拒绝后将值班保安桑某某打伤,诊断为:右膝外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半月板损伤,右胫骨平台骨挫伤,右膝关节积液。

2014年12月12日,桑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接处警登记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桑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某物业公司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该物业公司不服,遂又向高新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高新区法院也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

【法律评析】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此处暴力伤害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采取打击报复措施,也包括他人对用工单位不满,针对该单位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应着重审查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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