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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社保就是“你”的责任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2340 时间:2019-12-28

    天津市一企业为了缩减用工成本,企图以旷工为由向7名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从而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该法第二十五条则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承担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


    7名职工接到通知后,认为企业这一决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是为了免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不过,这7名员工是否旷工,单位和劳动者说法不一。但该企业存在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三十八条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名职工预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负责人了解法律后,明白闹上法庭会产生的严重后果,遂在开庭前主动找到工人要求调解。经调解,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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