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688
时间: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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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务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策同意,从2015年5月1日起咸宁市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变更为1.5%,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变更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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