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龙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015年龙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
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39
号)以及省住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提高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的通知》(闽建金管[2012]10
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15
年7
月1
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5
年度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龙岩市除中央驻岩单位外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5
年度龙岩市除中央驻岩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2014
元(2014
年龙岩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054
元×3
倍÷12
个月≈12014
元,以四舍五入计算),最高缴存比例为12%
,最高月缴存额=
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12014
元×最高缴存比例12
%=1441.68
元≈1442
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2884
元。
(二)龙岩市中央驻岩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5
年度龙岩市中央驻岩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0023
元(2014
年龙岩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054
元×5
倍÷12
个月≈20023
元,以四舍五入计算)最高缴存比例为15%
,最高月缴存额=
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20023
元×最高缴存比例15
%=3003.45
元≈3003
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6006
元。
二、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
〕35
号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5%
,市本级、新罗区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18
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
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170
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
%=58.5
≈59
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18
元)。漳平市、永定县、上杭县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6
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
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050
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
%=52.5
≈53
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06
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96
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
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950
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
%=47.5
元≈48
元,单位和个人合计96
元)。
如本缴存年度我市人社部门公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中心将在公布之日起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三、工资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上年7
月1
日至本年6
月30
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
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以上标准于2015
年7
月10
日前携带相关材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