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154 时间: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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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技能脱贫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新技工系统培养实施办法》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7〕3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补助资金的对象与范围

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二、分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

城乡劳动者根据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分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援助对象的免费技能培训由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实施;面向个人的技能培训由具有办学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由企业培训中心或委托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或企业委托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组织实施,其中技师等级以上(含技师)的技能提升培训应当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四)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

(五)技能脱贫培训:1、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劳动力由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组织、农技推广中心等各类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实施。2、技工教育培养。对我市户籍在我省技工院校接受全日学制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子女,再给予每生每学年3000元生活、交通补助。

三、就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申报

教育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面向个人的技能培训,应在培训开班前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报,人社部门应当自受理开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教育培训机构经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并及时将开班信息录入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每班培训人数一般不超过60人。开班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资质(第一次开班申报提供);

2、《就业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附件1);

3、《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进度表》(附件3);

4、《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4);

5、《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验后返还;

6、培训专业(工种)教师基本信息材料(附件9);

7、教育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培训考核

1、结业考试。培训结束后,教育培训机构需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试。参培学员愿意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组织鉴定。结业考试和技能鉴定考核可合并进行。教育培训机构应在结业考试前向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再组织考试。学员准考证上应当加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印章,结业考试时要对学员实行签到。签到使用统一样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考试签到表》(附件7),考试时人社部门应派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督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2、核发培训证书。结业考试结束后,教育培训机构携带下列材料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办理《安徽省职业培训证书》核发手续:

⑴填写好的《安徽省职业培训证书》原件;

⑵《〈安徽省职业培训证书〉核发登记表》(见附件8);

⑶《职业技能培训考试签到表》(见附件7)。

3、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就业创业证》签注。人社部门应在培训学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就业创业证》签注参加培训、享受培训补贴等相关信息。

(三)资金补贴

1、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参加培训,实行个人先付费,培训合格后按所学工种(项目)的补贴标准申领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具体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项目)目录中对应的补贴金额执行。鉴定补贴标准为: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补贴150元,初次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2、申领程序。参训者经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3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向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或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或者由教育培训机构统一代向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申领补贴。

申报培训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培训与鉴定直补个人申报表》(附件12);

⑵《安徽省职业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后返回);

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签注栏复印件;

⑷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鉴定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培训与鉴定直补个人申报表》;

⑵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回);

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收发票;

⑷《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⑸符合鉴定补贴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3、资金发放。经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打卡发放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发放。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就业援助对象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5)72号)的文件规定执行。就业援助对象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的年龄:男不超过58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以申报培训开班的当月计算)。

四、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

(一)培训对象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

2、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申报培训时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职工不再享受培训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工量小且分散、组织实施确有困难的,经人社和财政部门同意,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组织实施。

(二)培训申报

凡符合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分支机构跨区或全市大型骨干企业一次培训新录用人员200人以上的也可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人社部门应当自受理开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并及时将开班信息录入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每班培训人数一般不超过60人。开班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工商系统可查询企业信息的无需提供原件);

2、《企业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附件2);

3、《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进度表》(附件3);

4、《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4);

5、职工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登记花名册;

6、培训教师信息材料(附件9);

7、委托培训需提供委托培训协议;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培训管理

1、培训内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具体培训内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2、培训时间。培训时间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可连续进行,也可间断进行,但一个班次的培训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60个课时。

3、培训方式。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可由企业培训中心或者委托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委托培训的,企业可委托任意一家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各地不得设置限制性规定)。委托培训的应当签订委托培训协议。

4、结业考试。培训结束后,企业需组织开展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考试(考核)应当提前向人社部门申报,并提供样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考试。结业考试时应要求学员签到,签到使用统一样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考试签到表》(附件7)。结业考试时人社部门应派员或委托第三方督考。

5、考试结果审核。结业考试结束后,企业需带下列材料到人社部门办理培训合格确认手续:

⑴《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合格花名册》一式两份(见附件10);

⑵学员考试合格试卷(查验后返还,由企业保存);

⑶《职业技能培训考试签到表》一份。

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由学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领鉴定补贴的相关程序按照面向个人的就业技能培训规定执行。

(四)资金补贴

1、补贴标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按实际培训合格人数每人8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2、申领程序。企业按照原申报渠道向人社部门申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3);

⑵《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合格花名册》;

⑶培训签到簿;

⑷培训日志(附件11);

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5)73号)的规定给予企业一次性的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企业申报的中级工、高级工培训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可随时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

六、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

教育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以下统称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按照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参训学员人数每人100元给予教育培训机构一次性的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教育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推进就业技能培训定向、订单式培训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294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技能脱贫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贫困劳动者免费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含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教育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住宿补助补给教育培训机构,交通补助直补个人。

(二)技工教育培养

1、补助项目和标准

对我市户籍在我省技工院校接受全日学制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子女,再给予每生每学年3000元生活、交通补助。此项补助与“雨露计划”不得重复享受。

2、补助资金申报与拨付

技工教育培养补助由学生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人社部门申领,学生就读的技工院校应协助提供相关材料。每年5月底前,学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①学生本人签字的书面补助申请1份;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补助申请表》1式3份(附件15);③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应提供原件现场查验)。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补助资金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学生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技能脱贫培训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转发<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合人社秘﹝2017)35号)执行。

八、违规处理

(一)未经人社部门同意,企业或教育培训机构未按原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或者申报培训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视情取消本班次、当年内所有班次的培训补贴。

(二)存在替考或未考试即培训合格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取消企业或教育培训机构当年所有班次的培训补贴。

(三)企业或教育培训机构伪造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内申报的各项培训补贴。

(四)建立定期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违规企业或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关情况上报市局,市局将在全市范围对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五)对存在上述(一)至(四)项的企业或教育培训机构,可视情同时取消其5年内享受各项培训补贴政策的资格。

九、资料整理

开展培训的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培训班次整理归档培训资料,确保培训资料的真实、完整,并将整理后的一份培训资料报送人社部门留存。

十、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人社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现场抽查、电话询问、远程视频、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人社部门应当对拟申报补贴的有关情况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培训单位、培训工种、补贴人员和补贴资金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天。

(四)企业申报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以向企业注册地、企业实际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培训,人社部门不得以企业注册地、企业实际所在地或用工人员不在本地为由拒绝。

(五)市区范围内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跨区开展面向个人的就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由各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确定。

(六)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以前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本通知已在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7-049”。原《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财社〔2011〕103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的2017年度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课时和补贴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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