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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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为切实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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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的精神,现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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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
瘦西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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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市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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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在扬州市区参加过失业保险(登记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其军龄视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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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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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扬州市市区按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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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年公布的市区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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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贴程序
按照
自主申报、先缴后补
原则,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省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本区人社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扬州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按季度汇总拟定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报市财政拨付安排资金。
各区(功能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收到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发至申请人省社会保障卡账户。
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保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功能区)分担,市财政根据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将市级负担部分资金转移支付各区(功能区)财政,各区(功能区)财政应及时安排对应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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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须符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请条件,且本人不是公司企业的出资人、股东或者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得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同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在享受补贴期间,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就业困难人员,终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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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本细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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