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764 时间: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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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市区各有关单位:

   一、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1.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同一单位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

   2.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进行变更。

   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1.在职公务员(含参照人员):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按照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分别精确到元。

   各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按照规定调整到位,并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补缴)住房公积金。

   1.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公积金承办银行领取或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http://gjjzx.yangzhou.gov.cn/)下载《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重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3.单位将填写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管理部(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栋6楼)、广陵管理部(国庆路347号)和邗江管理部(邗江中路330号星座国际9楼),有条件的单位可在网上进行申报调整,经审核确认后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手续。

   5.单位办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应当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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