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各有关单位: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合规运行,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调整。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缴存审核。代理机构为代缴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委托书。
(三)职工调动工作的,在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即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二、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六)职工缴存账户封存后,未在本市或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销户提取(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未解除保证责任等情形除外)。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3.“账户封存十年以上”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的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九)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房,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贷款。
(十一)对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情况的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查询征信记录、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网核查、或通过面谈和居访等形式的调查,予以确定。
异地缴存的职工,应当至少查询缴存地、户籍地和购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十二)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2号)第十条规定作如下调整:
2.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至贷款申请时间应当满6个月,且留有当前月缴存额(不含住房补贴)6倍及以上的缴存余额;
4.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认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对新增发放的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贷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十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为30%。
(十五)分支机构按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操作办法》(扬金管﹝2015﹞65号)要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并取消对借款人户籍地的限制条件。
八、加强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
本意见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16﹞29号)和《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16﹞57号)同时废止。原缴存、提取、贷款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