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072 时间: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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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并制定补缴方案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职工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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