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259 时间: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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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各有关单位、个体参保人员:

   一、2019年度省平工资及2020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分为九个档次,其中选择缴费档次为下限的,继续执行2019年下限标准即3017.01元为月缴费基数,其余依据2019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的70%、80%、90%、100%、150%、200%、250%、300%分为八个档次,按20%费率计算(保留到角,以下同)九个档次月应缴费分别为603.4元、763.7元、872.8元、982元、1091元、1636.5元、2182.1元、2727.6元、3273.2元。

   (四)申办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因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申请一次性补足的,须以2019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5455.24元为基数,按7.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医疗补充金,月缴费标准为409.1元。

   三、社会保险费补征

   按照《关于申报2020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芜人社秘〔2020〕109号)的要求,我市参保单位已经完成2020年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职工缴费基数已于7月份生效。现根据2019年省平标准重新核定2020年度1月至12月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并补征或调减2020年度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缴费额。

   (一)补征范围

   2.个体人员:目前以个体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中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选择缴费基数为下限的不需调整及补征,其余人员由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其月缴费基数,个体人员按自愿原则在2021年6月15日前申报补缴2020年度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

   4.对已经办理转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缴费终止的人员,不再调整基数和补征。

   1.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涉及减半期间(2020年2月至6月)缴费基数调整后单位缴费增加的部分,予以减半补征,减少的部分,减半并冲抵单位缴费;享受全免的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涉及全免期间(2020年2月至12月)缴费基数调整后单位缴费增加的部分,予以全免,减少的部分,无需抵退;非政策规定减免期间的缴费基数调整后,单位缴费增减部分按规定全额补收或补退。

   3.单位、个体退休人员补缴后,社保待遇支付部门应及时重新计发个人养老金,对增加待遇予以补发;对核定后2020年度内缴费基数减少的退休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后予以补扣。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医保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体人员的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及时准确完成缴费结算、待遇核发等工作,按规定时间向税务部门发送缴费计划,保障各类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足额申报缴费,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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