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2009年4月1日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 2020年 5月19日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退休职工、外籍职工。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情况;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负责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的本县(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二章 缴存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核对表》;
(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职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者销户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或合户手续: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办理时,须提供职工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缴存人因退休、调动、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原因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封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吉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为缴存人办理个人明细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封存账户恢复正常缴交的,单位在办理当月汇缴手续的同时办理汇缴变更手续,确定当月汇缴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将封存状态的个人明细账户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
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缴依据。职工月计缴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