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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177 时间:2021-01-27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贷款申请条件

   在我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二、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四、已交足首付款。购买首套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主体价款30%以上;购买第二套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主体价款40%以上。

   六、除所购住房外,夫妻双方名下无二套(含)以上住房。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为德州市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在以下担保方式中选择提供担保:

   以期房作为抵押的,由经办银行和开发商共同为借款人办理预抵押手续及不动产正式抵押手续;以所购现房和二手房作为抵押的,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抵押完成后抵押权证交与抵押权人。

   由两名行政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人员担保;或不限制担保人的单位性质及人数,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开发商实行阶段性担保的,担保期限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收到房屋抵押权证时终止。

   第三章 组合贷款

   一、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三、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

    

    

   二、贷款额度

   (二)根据房产价值计算: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主体价值的70%(一套),60%(二套),不包括储藏间、车库的价值。

   (四)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停):所贷最高额度为商业贷款的剩余额(即结清贷款前余额),且不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

   三、贷款期限

   (二)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年限以借款人的年龄为准,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顺延5年,即男士可贷到65岁,女士可贷到60岁。

   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二套房利率上浮10%。已经发放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年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调整后执行。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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