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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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24
HR社群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一、调整范围
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标准
1.按伤残等级调整。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6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6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6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6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32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57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933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资金支付渠道
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工作要求
省人社厅联系人:王文陆电话:0931-8960458
省社保局联系人:于莹电话:0931-7873891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