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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弄错投诉对象属侵犯员工名誉权吗?

来源:劳动午报 阅读量:1004 时间:2021-03-19

客户弄错投诉对象属侵犯员工名誉权吗?


读者高露梅近日向本报反映说,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客服的监督,其所在公司在营业大厅张贴了投诉电话。对于被投诉员工,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扣除奖金、解聘等处罚。上个月底,因一名同事服务态度不好,客户李某一怒之下拨打了投诉电话,但所报的工号是她的。她因而受到公司的严厉批评。虽然公司事后查明了真相,但她心里仍不好受。


 

高露梅想知道: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她的名誉权?


法律分析


李某并未侵犯高露梅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即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构成要件,而本案并不在其列:


一方面,李某没有过错。因高露梅的同事服务态度不好,李某投诉属事出有因,且其目的只是向公司反映情况,并不是为了损害高露梅的名誉


,也没有公开向社会散布。


另一方面,高露梅的名誉并没有遭受损害


。虽然高露梅被公司批评,心里不好受,但公司毕竟查明了真相,还给了高露梅清白。


再一方面,李某并不存在侮辱或毁谤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以书面、口头等方式,捏造事实来丑化他人人格。而李某的投诉只是结合自身经历,根据公司要求而为之,即使存在不当之处,其投诉本身也具有正当性,只不过其无意中报错了工号,故不能视为故意捏造事实,贬低、丑化高露梅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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