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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阅读量:316 时间:2020-07-01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长江三角洲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制定目的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相关工作要求,规范长三角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和实际操作性,根据违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19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确保长三角区域内对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做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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