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应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劳动午报 阅读量:880 时间: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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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应承担哪些责任?


常律师:


 

您好!


我入职公司已经1年零6个月,双方签订的是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保。


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缴社保吗?如果我以此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给我经济补偿吗?


答: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有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若公司不为您缴纳社保费用,您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公司为您补缴社会保险费;若公司逾期不缴纳,劳动行政部门还可要求公司支付滞纳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据此,若公司未给您缴纳社会保险费,您有权单方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您实际工作的年限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章作者如标题处的来源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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