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081 时间: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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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文件精神,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及《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异地贷款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确认后,执行此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的对象  

缴存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贷款。贷款的发放以家庭为单位,且家庭成员没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请贷款,按《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六条  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且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的缴存职工申请贷款,需单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职工连续按月足额缴存3个月(含)以上,且单位和职工缴存均达到规定的基数和比例。

(四)职工申请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购买期房,提供《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且《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均在1年以内。

2、购买现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契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契税)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日期均在1年以内。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县(区)级以上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材料费用发票、工程结算书、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或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大修危房鉴定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价格确认书。  

4、购买棚户区改造回迁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契税),日期均在1年以内。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及比例

(一)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为100万元;贷款金额单位为千元。

购买现房的额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标注金额;购买二手房购房额度按有关规定确认;购买期房的额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中标注金额。

(二)比例:

1、首次使用贷款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房,最高贷款比例为购房价款的8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最高贷款比例为购房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最高贷款比例为经确认购房价款的70%。

2、首次使用贷款已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房,最高贷款比例为购房价款的8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最高贷款比例为购房价款的50%;购买二手房,最高贷款比例为经确认购房价款的50%。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比例为确认投资额度的50%。

4、棚户区改造回迁住房,最高贷款比例为实际投资额度的100%。

第八条  贷款期限及利率

(一)期限:最长30 年;具备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二)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执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一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3、遇法定利率调整时,新利率执行以银行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九条  家庭收入的认定:申请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可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配偶或共同还款人未缴住房公积金的,需出具有效工资收入证明。

第十条  家庭月最高还款额度的确定:家庭月总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余额不低于借款人家庭人口上年月人均支出额度(月人均支出以上一年市统计年鉴记录数据为准)。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携带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二)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与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到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借款人办完抵押登记,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办理放款手续。

(四)贷款必须由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共同办理。

(五)借款人自签订借款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须将所有放款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接受借款人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审核工作,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五章  贷款的抵押及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采取抵押的方式,即以借款人所购房产作为抵押。  

第十四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采取等额本息方式偿还贷款。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每次提前部分还款额度不低于1年的应还款额。贷款偿还顺序为:罚息、利息、本金。

第十五条  借款人具备按月扣划委托还款条件的,按照《齐齐哈尔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扣划委托还款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结清贷款时,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解除或变更,经公积金中心及借贷双方依法协商同意。合同变更未达成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管理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银行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贷款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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