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609 时间: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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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常政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10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征缴管理、统一收支预算、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监督稽核、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二、依法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市、县两级参保单位职工本人工资“拦头保底”时应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改革煤矿、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缴费办法。全市合法煤矿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按生产1吨煤征收一定数额工伤保险费的办法,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统一以工程项目按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按工程合同造价人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征收工伤保险费办法。用人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原则做好煤矿、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具体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建设、安监、煤管、财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由市工伤保险处统一管理,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统一征缴机构分级实施。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49号、常政办函〔200764号文件规定的市管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工伤保险处组织征缴,县市区管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征缴。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对所属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并将单位信息上传到市工伤保险处。每年年初,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拟订征缴方案,经市工伤保险处审核后组织征缴,所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存入当地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市工伤保险处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审核与管理工作,每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编制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送市工伤保险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预算,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市工伤保险处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市工伤保险处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实行分级负责、统筹调剂。市本级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及工伤保险市级储备金由市工伤保险处管理,县市区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上解省、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后的余额,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县市区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使用本辖区内征缴及历年结余的基金,不足支付时按规定申请市级储备金调剂。申请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基本条件是:县市区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征缴扩面任务后,工伤保险基金仍入不敷出,累计结余出现赤字;县市区发生重特大事故,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额个体事故在10万元以上、群体事故在20万元以上且工伤保险基金仍入不敷出的。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县市区可按规定申请市级储备金。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或市级储备金拨付到位前所出现的基金缺口,由当地人民政府垫付。

七、建立健全重大工伤事故备案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事故的监控,防止欺诈冒领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发生,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轻伤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患职业病的,在诊断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参保单位报告后,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一次性诊断3人以上患职业病的应分别在3个、5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工伤保险处。

八、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管单位工伤事故调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报批及相关文书送达工作,市工伤保险处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对全市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九、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

(一)县市区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二)对县市区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分级管理,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在定额标准以内的,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超过定额标准的,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三)县市区要确定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申报、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处确认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县市区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和进行康复治疗的,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处批准后到协议机构配置或治疗。

(五)县市区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因工伤在常德市区域内转院转诊,由所属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常德市区域外诊治的,由所属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工伤保险处批准。除病情危急的可先行入院、转院救治,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入院或转院确认手续的外,其他未经批准自行入住或转入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和常德市区域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县市区工伤职工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继续由所属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市区工伤职工新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其待遇资格和发放标准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处核定后,由所属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县市区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所属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经市工伤保险处核定后按规定支付。

(七)县市区工伤保险预防宣传、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预算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报市工伤保险处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预算执行。

十、稽核监督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征缴稽核、待遇稽核、内审监督计划由市工伤保险处统一制定,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分级实施,市工伤保险处对县市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稽核监督。

十一、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由所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征缴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额和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综合核定。

(二)各县市区应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其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基金征缴、事故调查、医疗管理、待遇给付等方面出现失误、造成基金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十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并颁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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