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须正确界定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920 时间: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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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须正确界定劳动关系


据劳动新闻消息,现实中,一旦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必须正确界定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确定相关责任。如果企业之间的关联性得以确定,还需要在关联企业中寻找、发现真正的用人单位。   基本案情  H系某装饰公司法人,担任总经理职务,不仅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同时也是某装饰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公司与工作室的经营范围相同。  T被公司总经办任命为总经理助理,具体工作岗位是工作室的经理,负责工作室的全面工作。工作室设计师有30多人。G与B二人于2017年11月及2018年7月先后入职,担任家装设计师,未与公司或工作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G与B工作上既受工作室的管理,同时也接受公司劳动及人事管理。包括G与B在内的工作室的设计师,对外与客户签订设计合同时,无论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以工作室名义,合同上均标明为设计师。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后,设计费有的是通过公司的POS机刷卡收取,有的是工作室直接收取;同样以工作室名义签订合同后,设计费也以上述两种收取方式进行。公司与工作室之间业务与收费均存在交叉。  2019年4月,公司宣布工作室解散,工作室中的相关人员无具体安排,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G、B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代理过程  律师对G与B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公司与工作室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且混同用工的事实。经过反复研究并结合相关案例,最终确定同时以公司和工作室为共同被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G与B分别请求:确认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劳动关系;裁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公司与工作室承担连带责任。因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仲裁裁决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支持了B、G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解除、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工作室对双倍工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及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两项,直接改判第三项由工作室的经营者H个人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  如今,不少企业都存在比较复杂的关联企业或工作室关系,有些隐蔽性强,不容易发现。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与被参股公司等多种形态,且广泛存在,本案中工作室是公司依据税务筹划的需要而成立。(劳动新闻记者 杨雪)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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