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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再续签,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483 时间:2021-11-19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再续签,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再续签,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件事实  2012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某公司招聘被告王某工作,岗位为招聘专员。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试用期为前3个月。工资标准按原告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核定乙方每月实发工资,如因生产任务不足致使待工,原告按威海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015年7月,被告离职,并于当月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内容同上述被告诉讼请求。该委员会作出[2016]威高劳人仲案字第(123)号裁决书,裁决:  一、驳回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834.75元、克扣的工资4615元、克扣工资补偿金1153.75元、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5549.51元、停工停产工资528.74元以及停工停产补偿金132.19元的仲裁请求;  二、对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15年7月两天工资211.49元、拖欠两天工资补偿金52.87元、加班费4289.91元以及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补偿金1072.48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某公司、王某均不服该裁决书,在指定期限内先后提起诉讼,请求处理。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经济补偿金问题,在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系后合同义务,应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意思表示为准。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被告提交的离职申请表系复印件,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故不予采信。  录音证据可以证实2015年6月23日原告工作人员曾找被告等人协商合同到期事宜,并表露出劝说被告等人不续签意图。  而通过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实2015年6月29日公司例会中确定原告同意和被告续签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原告对于是否和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一事比较重视,原告方白某及证人王某所述与该会议内容精神一致,同时也符合常理。  由此可见,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责任并非在原告,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充分依据,故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应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却降低了原来的劳动条件,例如降低工资等,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已经维持或提高原来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依旧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此时用人单位就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原告某公司不支付被告王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经济补偿金6834.7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消息)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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