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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资培训,员工辞职需要向单位赔偿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470 时间:2021-11-19

单位出资培训,员工辞职需要向单位赔偿吗?


单位出资培训,员工辞职需要向单位赔偿吗?需要赔偿多少呢?   案件事实  2019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试用期至2020年3月24日。  劳动合同签订当日,原、被告同时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书》约定:被告选送原告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5日参加北京某教师初级培训,培训费为12800元。与培训相关费用为8000元,共计20800元。  上述费用暂由被告支付,培训后,原告应至少在被告处工作三年,即从2019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5日。  2019年11月28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书》约定:被告选送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8日参加北京某教师初级培训,培训费为12800元。与培训相关费用为8000元,共计20800元。  上述费用暂由被告支付,培训后,原告应至少在被告处工作三年,即从2019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  建立劳动关系后,原告参加了被告安排的三次培训。  第一次:2019年8月28日至同年9月16日在北京某院进行培训,此次培训的票据显示,7人共计支付了44000元。被告表示每人的培训费用实际支出为5850元,票据上显示的44000元还包含有押金。  第二次:2019年9月27日,原告与另外两人在成都某教育咨询公司参加实习时,三人共支出实习费用5400元,平均每人费用为1800元,该费用由被告垫付。  第三次:2019年12月,被告再次将原告送至北京某院参加培训,此次培训费用为6510元,由被告垫付。  2020年7月8日,原告离开被告处,未再为被告工作。  2020年8月4日,被告向富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告退还被告培训费、食宿费、车费等共计31197.5元,并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2020年9月14日,富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富劳人仲案(2020)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3536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送达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被告共同确认,原告参加被告安排的培训过程中,被告共为原告垫付了交通费用3537.5元;2020年3月,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北京某培训中心开展的单项能力提升培训费500元;2020年5月,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北京某培训中心开展的个人星级评定费用200元。  另查明,2019年6月,被告获得深圳某公司的特许经营北京某园的权利时,支付特许经营费和履行合同保证金共计290000元。被告表示原告在参加北京某教师初级培训的培训费12800元,系在该290000元中进行的抵扣。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原、被告约定了三年的服务期。现原告未达到服务年限即解除《劳动合同》,应分摊其未履行部分的培训费用,但该培训费用应为被告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  从本案查明的情况可知,被告为原告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和因培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  1.三次培训的各项费用:5850元+1800元+6510元=14160元;  2.交通费:3537.5元;  3.单项能力提升培训费:500元;  4.个人星级评定费用200元。  以上共计18397.5元。  对被告提出的原告在北京某培训园的培训费12800元,被告自述该费用是在缴纳给深圳某公司的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中抵扣。  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获得特许经营权时,与深圳某公司有关于培训费每人12800元在特许经营费中扣除的约定,被告现提交的原告在离职后由深圳某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充分证明其实际支付了12800元的培训费,故对该12800元的培训费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原、被告签订的两次《培训协议》,原告应在被告处服务的期限为2019年9月26日至2022年12月28日,共39个月,现原告实际工作了10个月零14天,按10.5个月计算,未履行时间的培训费计算为18397.5元÷39个月×28.5个月=13444.3元,原告应支付给被告。  判决结果  原告詹某支付被告某公司13444.3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据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消息)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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