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824 时间: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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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自住住房能力,减轻职工家庭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住贷款)还款压力,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丹东市行政区域内商住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商住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商住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凡具有丹东市城镇户口或有其他合法居留证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收入和归还借款本息条件,已办理了商住贷款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条件:
1、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住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需为贷款房屋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2、商住贷款还款正常,无逾期还款和违约记录;
3、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商住贷款尚未结清;
4、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高于原商住贷款余额(取千元整数),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具体额度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办法确定。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住贷款的剩余年限,同时不得超过《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提供担保。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1、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或到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站地址:www.ddzfgjj.com《丹东市商住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填写后附以下相关证件交公积金中心审核:
(1)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单身借款人提供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3)原商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商住贷款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
4)办理原商住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应提供住房买卖合同)、与原商住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
5)书面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诚信信息;
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2、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商转公贷款申请审核,确认是否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
3、借款人需将原商住贷款结清并注销商住贷款房屋抵押。
4、借款人持原商住贷款结清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告登记证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
5、借款人办结担保、房屋抵押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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