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还款压力,方便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划转还贷)是指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贷款职工的申请,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资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方式。
第三条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划转还贷业务的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及各办事处负责划转还贷业务日常办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划转还贷的对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办理划转还贷业务。
申请人包括:借款人(以下简称主申请人)、借款人配偶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共同还款人(以下简称次申请人)。
主申请人可单方申请,也可与次申请人共同申请。
第五条 申请划转还贷的条件
(一)申请人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划转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
第六条 申请办理划转还贷的时间不得为主申请人每月贷款还款日当日(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 划转还贷的方式及划转额度
第七条 划转还贷分为三种方式:
(一)年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年划转还贷):申请人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由公积金中心自动划转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还款方式。
申请人只能申请划转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年划转还贷每年申请一次,再次申请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人每次申请可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月还款额两种还款模式的其中一种。
(二)委托逐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委托逐月划转还贷):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逐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协议),每月由公积金中心自动划转一次与借款人当月应还款额相等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还款方式。
主申请人和经主申请人同意的次申请人应共同到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协议》,协议自签订的次日起生效。
已办理委托逐月划转还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结余资金的,可申请年划转还贷方式划转结余资金用于提前还款。
(三)一次性划转住房公积金结清公积金贷款本息(以下简称一次性结清还贷):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自动划转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结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还款方式。
申请人只能申请划转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划转的额度
(一)年划转还贷的额度:按申请人申请使用的额度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用于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申请使用的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公积金贷款余额。划转后申请人每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少于10元。
(二)委托逐月划转还贷的额度:公积金中心依次从签订《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协议》的主申请人和次申请人中的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
划转时间为贷款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当申请人每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后的可划转金额之和大于等于借款人当月应偿还贷款本息时,则进行公积金账户划款;小于借款人当月应偿还贷款本息时,不进行公积金账户划款,转为借款人银行卡划款。公积金账户资金再次符合公积金划款条件则进行公积金账户划款。
(三)一次性结清还贷的额度:按申请人申请时应还贷款本息余额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结清贷款,不足部分从借款人银行卡划款。划转后申请人每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少于10元。
第四章 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办理划转还贷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单身贷款职工已办理划转还贷,结婚后其配偶同意办理划转还贷且经借款人同意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条 申请年划转还贷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及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金额、逾期情况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打印《个人贷款本息还款凭证单》,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委托逐月划转还贷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及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金额、逾期情况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协议》。
第十二条 申请一次性结清还贷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及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金额、逾期情况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打印《个人贷款结清确认单》,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委托逐月划转还贷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委托逐月划转还贷期间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个人贷款信息发生变化或借款人银行还款卡信息变更,申请人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若因申请人没有及时变更相关信息,造成委托逐月划转还贷操作不成功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及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由借款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任何一方申请终止委托逐月划转还贷业务的,所有签订协议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解除委托逐月划转还贷手续,重新签订《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协议》。申请人申请终止《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协议》的,不得在主申请人贷款还款日当日(节假日顺延)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协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发生变化;
(二)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三)申请人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第十六条 《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协议》终止且贷款尚未还清的,申请人须自行备足银行卡资金,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正常还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