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未注明支付劳务工资用途被判败诉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413 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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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未注明支付劳务工资用途被判败诉


原标题:微信转账未注明支付劳务工资用途被判败诉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邢生祥 通讯员包拓业)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微信转账未注明款项用途的劳务纠纷上诉案依法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占某某与高某某发生劳务合同纠纷,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由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占某某支付劳务工资5万元。宣判后,高某某不服向西宁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高某某从青海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承包了在玉树藏族自治州的一个建桥项目。2019年6月1日,高某某(甲方)与占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承包青海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玉树州的项目8个小桥,乙方提供所有的施工人员,按照出勤天数计算,带班占某某每天按照350元计算,管吃管住,乙方人员必须干完全部后才能离场,工地初验完后一个星期付清工资。  2019年11月份项目施工完毕,11月15日,高某某向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占某某玉树工地工资5万元,欠款人高某某。占某某称高某某至起诉前未向其支付劳务费。  二审期间,高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4份,拟证明2019年11、12月期间,高某某通过微信向占某某转账3.8万元均为支付的案涉玉树项目工地工资。占某某称高某某支付的上述款项与本案所涉玉树工地工资无关,是另一项目工资,并提供完整原始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认为,高某某向占某某支付的款项并未注明该款用途,无法证明其提交的转账记录中的款项是支付本案所涉玉树工地工资费。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高某某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向占某某支付玉树工地人工工资5万元。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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