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某毕业后应聘到某公司任销售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公司实行业绩考核制度,业绩考核列末位的,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到了年底,单位根据制定的《业绩考核末位淘汰办法》对全体员工进行了绩效考核,李某的考评总分排在最后一名,单位以“绩效考核末位”的原因向李某发出了离职通知。
李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业绩逐月上升,不能仅因为考核结果就被辞退,而自己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单位单方面违法辞退,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能否以末尾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因此,本案例中,李某与单位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无效的,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李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二、绩效不合格也不能够与之终止合同吗?
并不是这样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绩效考核末位”代表着“不能胜任工作”,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岗位的调整,如果之后仍然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终止劳动合同。